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作为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准确。本次股票期权注销行为,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该部分股票期权按照相关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实施注
销。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暂时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其中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宋燕霞 周萍华 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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