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王丹 通讯员 鲁维佳 马楠
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吸引合作伙伴,打出“不满意退全款”、“零成本体验”等口号,然而一旦对方购买服务之后,发现真的不满意,却容易遭遇“退款难”窘境。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作不成对方不退费的纠纷,判令被告公司退还9800元,有效维护中小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6月,李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合作推广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由某软件公司就李某所销售的某品牌商品进行网络推广,推广费用为9800元/年。合同中还约定,合同有效期1年。如果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使用相关推广服务,则在3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原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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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某软件公司销售人员还向李某口头承诺:“可以先体验几天,如果到时实在不想做了可以解约,钱都能退的,不会有任何损失。”于是,合同签订后,李某很爽快地支付了推广费用。
此后,李某试用了几天,感觉效果不太满意,便找到某软件公司要求退款,对方客服表示暂时无法退还,李某可以等到合同到期后再要求退款。一年后,李某再次找到某软件公司要求退款,工作人员却以李某不符合退款条件为由,拒绝了李某的退款要求。
多次找到某软件公司协商无果后,李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推广协议,某软件公司退还推广费9800元。
某软件公司则辩称,不同意李某诉请。合同之所以没有继续履行下去,是李某自身的原因,李某不想支付推广费用,便以各种理由推脱,该公司已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的合作推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李某要求解除与某软件公司签订的合作推广协议,该协议现已满一年合同有效期,李某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当,不予支持。该协议期限到期后,李某向某软件公司客服申请退还合作推广费,某软件公司未提交李某在合作期内有违规行为等违约情形的相关证据,根据协议约定,应将推广费退还。遂判令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合作加盟费 98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网络推广有风险 选择需谨慎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网络推广引发的纠纷。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选择通过朋友圈广告、电商引流等网络推广方式营销也成为不少企业主的选择。但因行业领域鱼龙混杂,一些从业者法律风险意识不足等原因,因网络推广所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法官也提醒广大企业主,网络推广有风险,要注意合理 “避坑”。
一要注意谨慎选择合作对象,不能只看到“商机”而忽视风险与陷阱。在保证自身产品质量的同时,尽量选择与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经营时间长的商家进行合作,如果涉及中间方,则要注意审查居间方资质,避免落入骗子的“陷阱”。
二要签订书面合同,避免“空口无凭”。签订协议时要注意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对于格式合同,更要仔细阅读、斟酌协议内容。对于容易引发纠纷的合作时间、付款方式、 推广的预期效果、违约责任承担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清楚明确约定,必要时以附则方式说明。同时,合同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使合作协议得以实现。
三要注意提高法律意识,注重合同履行期间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的证据收集、留存等,从而在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